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中建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8528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有限公司、郭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