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3186号
原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笑傲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四川名创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52号2栋B座1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5NCP9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名创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街××楼,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名创尚品木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2022年度***山府项目木地板工程安装服务协议》对项目内容作了约定,原告负责对应的木地板安装工作。相较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资金投入、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特点,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被告住所地所属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均为有管辖区的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结合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214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