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23民初2667号
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MT6Y1X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52元,减半收取222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76元,由原告马鞍山嘉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