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4民初253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向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