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6163号
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淇事务所律师。
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8层8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中联云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莎
审 判 员 尹 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