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2522号
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1363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9区河东工业区8栋厂房G21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QB6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路82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91008M。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4月6日,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025.7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025.79元的财产。
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107025.79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