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3015号
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旺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1363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9区河东工业区8栋厂房G210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QB6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路82号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91008M。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07025.7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随后,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4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025.79元的财产。
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天津铭铨志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粤0306执保252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永昌隆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新宝支行账号为4102********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2022)粤0306执保2522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碧海湾支行账号为1101********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
上述解封限额为人民币107025.7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