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2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达路****,组织机构代码585207081。

法定代表人胡静。

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路****织机构代码684047933。

法定代表人陈兆平。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浙05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34589.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约140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该冻结为轮候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股权登记线索,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翎零碳建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委托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止。

6.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收益类保险投保信息。

7.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的法院实地调查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债权334589.13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泰寅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