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358号
原告: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田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兆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巍,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9月15日、29日,原、被告签订《零碳中心球型房建设工程合同》各1份,约定被告分别将零碳公司球形建筑物球壳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铝板幕墙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包干价分别为776,250元及175万元,前述费用均不包括报建、设计出图、审图、总包配合费、水电费等。两份合同总金额支付周期均为5年,每年等额支付,年化利率均为6%。被告均须在收到原告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等。嗣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两份合同所涉项目均已验收合格。其后,原、被告经结算后签订《2个球的费用结算汇总表》,对自2015年至2018年被告每年需支付款项金额予以确认。但被告仅按约支付了2015年至2017年的费用,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剩余2018年及2019年的费用共计334,589.13元尚未支付。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已就2018年费用向被告开具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2018年费用的支付义务。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价款171,899元;2.被告偿付原告以171,899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确认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价款162,690.13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涉案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无效。此外,因本案系争工程在浙江省安吉县,而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更便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从广义上看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于一般承揽合同而言,其主体、标的、要式性等方面均有更加严格的规定。也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分则中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有别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有名合同予以单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同列为第三级案由,故本案应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对本案案由进行严格认定。根据系争两份《零碳中心球型房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来看,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均是围绕零碳公司球形建筑物球壳钢结构及铝板幕墙的制作及安装项目所展开,系争合同亦对原告施工所需遵循的质量、验收规范加以严格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作为约束,涉及建筑地基、安全防范等多方面内容。故系争合同无论从外观还是内容上看,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此外,鉴于原告施工的球形钢结构及铝板幕墙构成系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部分,且该建筑物竣工后实则对外作为酒店客房使用,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以规制,更符合立法本意。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原、被告均确认系争工程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剑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