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3民初1211号
原告: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达路236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52070814。
法定代表人:胡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田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787号20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684047933X。
法定代表人:陈兆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巍,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系被告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奕,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系被告公司企划经理。
原告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田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巍、李乃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揽款1718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680元(按合同约定6%年利率从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2.确认被告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162690.13元。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诉请第2项所涉工程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为由,变更该项诉请为判令被告一并支付该期工程款162690.13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零碳中心球型房建设工程合同》(下称“合同一”),约定被告将零碳公司球型建筑物球壳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包干价为776250元,不包括报建、设计出图、审图、总包配合费、水电费等。合同一总金额支付周期为5年,每年等额支付155250元,年化利率为6%。被告收到原告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因合同一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合同一签订地为上海市虹口区。2015年9月29日,原、被告又签订《零碳中心球型房建设工程合同》(下称“合同二”),约定被告将零碳公司球型建筑物铝板幕墙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原告,工程包干价为1750000元,不包括报建、设计出图、审图、总包配合费、水电费等。合同二总金额支付周期为5年,每年等额支付350000元,年化利率为6%。被告收到原告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款项。因合同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予以解决,合同二签订地为上海市虹口区。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了零碳公司球型建筑物球壳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和零碳公司球型建筑物铝板幕墙制作安装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经过原、被告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签订了《2个球的费用结算汇总表》,确认被告2015年应支付原告613925元、2016年应支付283257.55元、2017年应支付181107.88元、2018年应支付171899元、2019年应支付162690.13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按约支付2015年、2016年及2017年费用,剩余2018年及2019年费用共计334589.13元尚未支付。原告已于2018年11月7日为被告开具2018年费用金额为171899元的合法发票,开票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被告损失,被告要求以之抵扣工程款。2.原告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被告无法办理相关产证,才导致后期没有付款。
原告提交证据1.合同一、合同二、《2个球的费用结算汇总表》、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六份、编号分别为60440103和60440104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其诉称事实。
被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称其前期都是按时付款,后因发现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及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巨额损失才延迟付款,被告就此与原告交涉,原告一直未予答复。
原告就此回复:施工许可证办理的主体应为建设方即被告,而非原告,被告也未与原告联系过要求何种配合。
被告提交证据2.酒店房间漏水通报(内部微信群)及视频照片,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建筑有质量问题;证据3.零碳酒店漏水损失统计,以证明被告公司因原告方的质量问题导致的部分经济损失金额。
原告质证称:1.该项工程于2015年10月交付被告方,被告方也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方直至2019年才提出所谓质量问题,而且是直至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此前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方通知说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过原告方维修。2.被告所作的损失估算原告从未看到过,无法核查。综上,对证据2、3不予认可。
经审理,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至于被告所称施工质量问题,被告提交的内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有关漏水的信息有“银球漏水漏的厉害…被按下去了,没有回正,所以一直在漏水”、“餐厅里空调管子漏水了”、“餐厅水管又漏水了,你来看一下”、“胡师傅,餐厅下水道还是漏水啊…”、“维修银球三楼淋浴房冷热阀漏水故障…”、“到处漏水,明天帮忙看一下吧,金球马桶也是”,以上聊天记录显示日期介于2019年2月至10月,并无相关信息提及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完工交付确已多年且被告早已接收使用,即使被告所言漏水情况存在,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综上,被告所作施工质量问题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认定。被告有关损失之主张,仅提交了其自身制作的房费统计表,又无法证实与原告之关联,本院不予评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完成施工,双方并已结算,被告应按期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34589.13元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就被告应于2018年12月底支付的171899元工程款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期间合理,利率属双方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589.13元及逾期利息(以1718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25元(已减半),由被告上海零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瑞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洪丽莎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