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23民初995号
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隔蒲潭镇盐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梦***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易恒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城南工业园(湖北裕大华华立染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易恒聚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为134537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另行确定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湖北宇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