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9737号
原告:阜阳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某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
原告阜阳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某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