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督791号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熊某,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熊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于2025年12月11日发出(2025)渝0233民督79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熊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申请人送达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且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5)渝0233民督79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冰雪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