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3837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与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837号
原告: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1123224N,住所地扬中市三毛街道友谊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清,江苏惟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069C,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东安一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2014元,由原告扬中市飞扬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