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5555号
原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57075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1288号汇丰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4698803L,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金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第三人:**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04069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安一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元大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云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