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93号
申请人:南京捷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5223室0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慧旻,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1室CN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京捷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南京捷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磊
书 记 员 薛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