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192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红,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长荡镇长荡街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姚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富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世纪大道611号凤凰文化广场4幢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射阳县文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姚军、江苏富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