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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黑某先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941号 原告:范某,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吉林省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范某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