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4民初941号
原告:范某,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范某与被告***、吉林省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范某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