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3民初64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景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