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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3)湘0602民初2341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 原告:岳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向阳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基本事实 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内容 准许原告岳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5元(原告岳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岳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