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豫0783执3442号 刘某: 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执行的王某甲申请刘某、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某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zdqz 本院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81号联系人:王某乙 邮编:453400联系电话: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