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材经营部、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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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469号
原告:***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钱桥社区徐家港小区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9GKKC6R。
经营者:徐凤云,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萍,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北(化工一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11060X。
法定代表人:韩国忠,执行董事。
原告***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辉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高苏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沈心纯
书记员贾琼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