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7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石自元,男,汉族,1955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西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联系。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河路西段路北(化工一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11060X。
法定代表人:韩国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萍,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道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K003043849。
负责人:吴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洲,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邦,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石自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石自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石自元、***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石自元、***及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石自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