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8092号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西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834211。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文娟,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57111060X。
法定代表人:韩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巩义市城区科立矿山机械厂,住所地巩义市市区永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81MA413HND0R。
法定代表人:李景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市城区科立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