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民初7704号
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XX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第三人:***,男,19X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