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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贾XX修理、重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4民初7704号 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XX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第三人:***,男,19XX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由郑州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