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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某甲有限公司;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702民初902号 原告:何某,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某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系某甲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某甲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68号C幢1单元502室。 原告何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4月14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何某与某消防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消防施工合同》;2.判令某消防公司立即退还何某消防施工款5万元;3.判令某消防公司支付何某违约金22,500元;4.判令***对何某诉请第二、第三项施工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某消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何某为了在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二期的店面安装消防设施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办理延平区文旅局培训机构白名单等事宜。何某与某消防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了《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地点为延平区创世纪二期原八号公馆部分面积(***),工程内容为: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预审……出具消防检测检验报告、消防验收申报、取得住建局验收合格证……;第三条第1点约定:“项目包干价为8万元,项目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5万元,待项目施工完毕,出具消防检测检验报告后,甲方支付2万元,待项目取得住建局合格证后甲方支付剩余尾款。”第三条第2点约定:“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严格把控时间,工期为60-70天内完成项目”;第三条第3.1点约定:“如乙方无法帮甲方取得消防合格证,必须无条件退还取的工程款项并且赔偿甲方3个月房租。”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何某依约支付首期工程款5万元,某消防公司未依约取得消防合格证及延平区文旅局培训机构白名单事宜。经多次催促,***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何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记载:“现本人承诺如在2024年12月23日前某消防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本人自愿为某消防公司应承担的退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某消防公司至今仍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何某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消防公司辩称,1.某消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2.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某消防公司已履行完毕,并由第三方检测合格,第三方已出具了检测报告,故何某要求返还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3.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中没有体现违约金的内容,对违约金某消防公司不予认可;4.何某应当找***追偿,某消防公司没有收到何某一分钱;5.对于诉讼费用,不应当由某消防公司承担,合同也没有约定由某消防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6.关于消防验收的情况,经了解***是有将资料提交给住建局窗口,但是达不到验收条件,原因是有几个条件:一是因为何某的装修材料达不到验收条件,消防资料申报不够齐全,与设计师***联系称案涉场所是有设计图纸;二是***因为隔壁装修漏水,物业把喷淋头关了,所以导致末端没有压力没有水了,但消防联动施工人员说测试是正常的。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分析如下:某消防公司提供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报告》一份,该证据系第三方检测机构福建泉州泰禾安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案涉场地的验收报告,何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该机构从未入场进行实地检测,出具的报告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为,该报告系第三方机构出具,该报告仅能体现合同中约定的出具消防检测检验报告的阶段性工程内容,非终局性消防验收并取得住建验收合格证,无法体现某消防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不予采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5月29日,何某(甲方即承建方)、某消防公司(乙方即承建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就南平市延平区创世纪二期原八号公馆部分面积(***)消防施工及验收事宜承包给乙方施工。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办理营业执照、工程项目预审、消防设计及图审、按图施工自动报警系统、按图施工喷淋系统及消火栓系统、按图施工低压应急照明系统、出具消防检测检验报告、消防验收申报、取得住建验收合格证、办理延平区文体旅局培训机构事宜白名单、变更营业执照(培训有限公司)。工程内容项目以及现场施工设备数量(暂为预估,具体以设计图为准)。二、合同承包范围。乙方责任为:1.乙方按照甲方图审合格图纸进行施工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电源系统;2.根据验收材料,上传至福建省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官网进行申请联合验收;3.出具消防检测报告;4.取得联合验收合格证。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2.提供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大楼原始平面图。三、项目总价及付款方式。1.项目总包干价为8万元,项目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5万元,乙方立马对现场进行设计,以及安排材料进行初步施工,待项目施工完毕,出具消防检测检验报告后,甲方支付2万元,待项目取得住建合格证后甲方支付剩余尾款(本项目价格不含税);2.项目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算起,严格把控时间,工期为60-70天完成项目;3.乙方已经对现场进行了充分勘察,如乙方无法帮甲方取得消防合格证,必须无条件退还收取的工程款项并赔偿甲方3个月房租。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何某作为甲方法人代表签名,某消防公司在乙方处盖章、***作为乙方委托人代表在合同下方签字。 合同签订后,***对案涉场地进行消防施工,何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24年5月29日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于同年6月4日支付了工程款2万元,合计支付5万元给***。因案涉消防工程迟迟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何某多次联系***,催促其处理案涉场地消防验收事宜,***微信回复称其已经施工完毕,是区住建局不作为迟迟未来验收案涉场地。***于2024年12月13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何某与某消防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消防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本人承诺如在2024年12月23日前,某消防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本人自愿为某消防公司应承担的退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何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某消防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诉讼过程中,何某向本院明确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同意某消防公司拆除已施工的消防设施设备。 另查明,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至案涉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案涉场所有进行消防施工,但存在部分消防设施设备未启封、启动的情况。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至南平市延平区住建局消防服务中心核实案涉场所延平区***文化艺术中心消防验收具体情况。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其于2025年3月23日已入场勘查,目前案涉场地尚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网上申报材料亦不完整,未提供消防设计图纸等材料,不具备网上审批的条件。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何某与某消防公司均确认,某消防公司至今未取得案涉合同中约定的住建消防验收合格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何某与某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消防施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何某能否主张解除合同;二、何某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三、***对上述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从《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何某与某消防公司签订合同主要目的为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某消防公司在进行消防施工后,始终未取得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何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并要求退还工程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在本案起诉前,何某未向某消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故合同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给某消防公司之日(即2025年2月21日)起解除。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经本院庭审释明,何某表示已消防施工部分对其已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同意某消防公司自行拆除,因该部分何某未作为诉求提起,故某消防公司可在合同解除后自行协商拆除事宜,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的具体期限,何某已多次催告,***承诺于2024年12月23日前完成。综合考虑某消防公司须将已收取5万元的款项全部退还、何某未举证证明其已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某消防公司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实际施工等因素,故对何某主张的22,500元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自愿向何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为退还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何某的该项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某与某甲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于2025年2月21日解除; 二、某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退还已收取的工程款5万元;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50元,减半收取计806.25元,由某甲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6.03元,由何某负担250.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