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321民初3380号
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怀远)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怀远)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