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03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履行金额8050元(其中5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