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5民初5346号
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沙大道144号6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87691572M。
法定代表人:何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润生,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滨江中路490号203铺自编203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28409Q。
法定代表人:方祥根。
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与被告签订《老同学餐厅建筑合同》,由原告负责施工装修老同学餐厅,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但尚欠105500元。还有一份消防合同是78000元,未含在工程款内。故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装修款183500元;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负担诉讼费。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没有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老同学餐厅建筑合同》,约定:承建商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在广州市广百新一城5层-3/4/5/6和临24号商铺(下称“建筑场地”)施工装修一座老同学餐厅(下称“建筑项目”);合同价款为702000元,包括了所有建筑项目所需的材料和人工费用;施工工程量包含按附件图纸及国家、行业或老同学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所述的为完成本工程的所需工程量,甲方提供的图纸等材料上所显示工程量仅供乙方参考,如实际工程量超过乙方预估,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诉甲方已经收到并理解本合同所有的附件(包括图纸和规格),即将按本合同在建筑场地开始施工时,并在满足第十三条的投保条件后,支付40%合同价款,即280800元;经甲方核定,乙方完成工程量80%时,甲方支付35%合同价格,即245700元;甲方对下文定义的验收检查表中项目的修改工程感到满意时,支付20%的合同价款,即140400元;在下文定义的完工日后或建筑场地老同学餐厅开业已准备就绪之日后一周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向乙方支付剩余的5%合同价款,即35100元;所有上述款项都应在本合同要求的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付款通知及正式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预计施工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完工日期2014年10月24日;乙方应在工程完成五日前或其他可允许甲方验收工程的日期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如乙方所有施工都符合本合同规定,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经营该项目(即老同学餐厅),甲方即可向乙方签发接收完工项目的文件;乙方承诺除另有约定外,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较后发生者为准)一年或法律规定的更长时间内进行保修;等。2014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承接本工程的项目消防工程、消防工程申请手续,负责完成项目消防验收并取得相关政府审批通过的批文,总费用为60000元,不含发票不含税费;乙方负责承接本工程环保工程安装、环保申请手续,直至项目验收并取得相关政府批文,环保工程总费用为78000元,不含发票不含税费;签订补充协议三日内支付总额50%,即69000元,收到消防验收意见书、环评验收意见书之日三日内支付余款69000元;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工程费用支付进度及方式参照主合同;等。
原告提交了加盖“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印章的“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加盖上述印章处有“仅作为办理验收消防合格证之用”的手写内容。
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内容为:建设单位为被告,施工单位为原告,工程名称为广州市广百新一城5层-3/4/5/6和临24号商铺施工装修一座老同学餐厅;载明“致: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广州市广百新一城5层-3/4/5/6和临24号商铺施工装修一座老同学餐厅,经自检合格,请予以审查和验收。”;“承包单位(章)”处加盖了原告公章,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审查意见”栏载明建设单位为被告,“建设单位代表”处有“周敏”的签名,日期为2015年3月22日。
原告提交了《广州市广百新一城5层-3/4/5/6和临24号商铺施工装修一座老同学餐厅工程合同结算报告》(以下简称《结算报告》),内容为:委托人(甲方)为被告,受托人(乙方)为原告;原合同价款作为结算价,即702000元;按原合同第一期工程款应付40%合同价款,即280800元(注:本期已付清);按原合同第二期工程款应付35%合同价款,即245700元(注:本期已付清);按原合同第三期工程款应付20%的合同价款,即140400元(注:本期已付70000元,剩余70400元未付);按原合同第四期工程款应付剩余的5%合同价款,即351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注:本期未付);落款甲方“经手人”处有“周敏”的签名,没有加盖被告公章,乙方处加盖了原告公章;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
原告在2015年11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关于广百新一城〈老同学餐厅〉消防环保的验收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85000元、消防环保工程款69000元。该函下方有“已收原件朱慧红2015.12.8”的手写内容。
原告在2017年6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老同学餐厅建筑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结算报告》虽然没有加盖被告公章,但有被告的经手人周敏的签名,而周敏也作为被告的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本院对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单》和《结算报告》予以认定。周敏于2015年3月22日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名,该日期可视为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原告主张装修工程款105500元所依据的是《结算报告》确认的第三期工程款70400元和第四期工程款35100元之和,但是,根据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告知函》,原告确认被告尚欠的装修工程款为85000元,而非105500元,鉴于《告知函》出具时间在后,且原告确认的金额少于《结算报告》确认的金额,故被告应付的装修工程款应以《告知函》确认的金额85000元为准,该款已到期支付,被告应将该款支付给原告。根据《结算报告》的约定,最后一笔工程款35100元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装修工程于2015年3月22日竣工验收,现原告要求从2015年8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防环保工程款,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加盖其海珠分公司公章的海珠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仅作为办理验收消防合格证之用”,鉴于消防工程和环保工程均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同时施工,故可认定原告已完成施工,具备申办验收意见书的条件。验收意见书事实上并没有办理,但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消防环保工程款78000元,但根据《告知函》,原告确认被告尚欠的消防环保工程款为69000元,故应以该金额为准。《补充协议》约定该款支付的条件为收到消防验收意见书、环评验收意见书之日三日内支付,原告事实上没有办理上述验收意见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没有办理验收意见书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导致,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8月6日起计付利息,理据不足,利息宜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5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9000元给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广东老同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33元,原告广东新六维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费3433元交来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侯洁卿
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