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1241号
申请人:无锡鸿杰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8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DFBX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永平大道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353927XD。
法定代表人:邵良。
申请人无锡鸿杰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鸿杰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77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鸿杰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71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鸿杰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