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9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8月27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0月22日生,壮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南岭大道968号大华天都1栋1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08356330X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5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大***9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