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39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南岭大道968号大华天都1栋1308号。
法定代表人:邓淇升,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隆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华远华中心3号楼5906房。
法定代表人: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隆兴昌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湘0103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5992.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湘0103民初3934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