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1执保339号
关于申请人唐建国与被申请人*长青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青以湖南兴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的在祁阳县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20万元(被申请人承建的祁阳县2018年农田水利建设改革试点工程第十二标段),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祁阳县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局冻结上述款项,但祁阳县耕地质量建设管理局回复本院,该工程款不属于***,且该工程款于2020年3月份结算并完成发放。
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