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保177号
申请人:***,男,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昭苏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东城花园一区。
被申请人:葛宴妍,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东城花园一区。
被申请人: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
法定代表人:丁邦银,该公司总经理。
***与***、葛宴妍、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葛宴妍、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户网点: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西桥支行,开户账号:×××)、葛宴妍(开户网点: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街支行,开户账号:×××)、新疆苏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网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开户账号:×××)银行存款合计638,51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志  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