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恺文行(舟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19号 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恺文行(舟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34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文丰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宏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恺文行(舟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文丰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计44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