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19号
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恺文行(舟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34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唐山文丰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宏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恺文行(舟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唐山文丰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计44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