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5民初3828号
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希崇、戴进,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尹良求,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272元,本院已减半收取40136元,由原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贺 众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孝琴
书 记 员 王思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