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952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晶,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30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董事长。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圣诺热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志国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贵珍
书 记 员 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