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902民初7260号 原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紫苑居1号楼2**1201号,身份证号13092919890201629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7928469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科技巷117号4号楼2**402室,身份证号622301196611040616。 被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148号2栋2**102号,身份证号622101197004033514。 被告:**,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大厦1508室,身份证号622427198507073395。 原告**与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43000元以及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586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9日,被告**和**受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指派到原告处购买十字扣件10000个,共计43000元,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购买原告的扣件属实,而且扣件也拉到安宁寺的工地上,工地是**的,对欠条上盖有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不认可,我和公司都没有在欠条上盖过公章。 被告**辩称,**承包的安宁寺的工程让我干,因需相关资质,我就挂靠在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购买原告扣件属实,但扣件是拉到了**承包的安宁寺工地上,我没有委托**和**去原告处赊购材料,**出具欠条的事情我也不知情,应由**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我介绍**与**认识,**委托我和**去赊购材料,当时不出具欠条就拉不走材料,**就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 被告**辩称,**委托我和**从原告处购买的扣件,应由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承担债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扣件款43000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瓜州项目部的公章。庭审中,被告**自认其挂靠在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有被告**的签字,并加盖了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瓜州项目部的公章,可认定为本案欠款的责任主体为**与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辩称其受**的委托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出具欠条的行为系**或者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自认其挂靠在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与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挂靠关系,因此,被告**与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关于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对欠条盖有的公章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向本院申请对公章的真实性予以鉴定,故对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支付欠款的期限,也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4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甘肃长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