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3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中央大街南侧420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金魏公路南200米。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兴安广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十三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510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75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镇××村厂房一处(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