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6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53194.7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932元,合计1167126.7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至今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3500.84元,本院已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至本院提交书面和解方案,该方案载明:一、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愿意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一次性了结佳林花苑智能化改造工程后续工程费用。二、苏州新区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在收到人民币贰拾万元后,汇款或现金方式至乙方账户人民币壹万元,用于该小区后续对讲系统新装户及维修。三、苏州市佳林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后续不在支付工程费用。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弛 审判员  王宁 审判员  李凯
书记员  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