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财保48号 申请人: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人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28720元,并向本院提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担保书。2019年4月2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7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60元,由申请人上海史必诺物流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