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初164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人。
被告: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驷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