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35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吴宝国。
委托代理人:夏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4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5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9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03执3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