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3日生,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30126,地址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2日生,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416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