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2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熊小宁,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熊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3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