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为明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江苏斯洛尔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