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

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佛山市真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9816号之一 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基地清三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真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边(新为五金塑料厂内)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C9UH9L。 法定代表人:**1。 被申请人:**1,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45************536。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身份证号码:441************512。 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真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真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名下粤E*****金杯牌SY5044CCYS1-AV小型汽车、粤X*****长安牌SC7135A小型汽车、粤X*****金杯SY6480A1/E型、粤X*****金杯SY6480A1/E小型汽车、粤Y*****奔驰梅赛德斯BJ7181VXF小型汽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真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粤E*****金杯牌SY5044CCYS1-AV小型汽车,期限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1名下粤X*****长安牌SC7135A小型汽车,期限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粤X*****金杯SY6480A1/E、粤Y*****奔驰梅赛德斯BJ7181VXF小型汽车,期限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