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审上诉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粤18民终28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监3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审上诉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粤18民终28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