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终2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粤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告知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签收原审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交邮上诉状提出上诉,已超过法律规定15日的上诉期限。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诉。
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