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保242清远新粤-陕西建工装饰保全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42号
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XX镇XX基地XX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0327.2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70327.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楠